【导读】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如此等等。有的人已经到了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的地步……这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
——摘自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中国纪检监察报》3月25日刊登了一篇文章(全文附后),专门批评了有人假借反腐的名义,去诬告陷害好的党员干部的现象。
其中讲到,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破坏信访举报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造谣诬告、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诬告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些落马官员就因此获罪。比如:
一、广东省吴川市国土局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张华放伪造证据诬告陷害案。2012年9月,吴川市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国土局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张华放制作假证据,诬陷该所所长陈某的问题。经查,2009年7月张华放调任振文国土所副所长后,觉得陈某经常在工作中给他出难题、设障碍,与陈某产生矛盾。2011年11月,张华放从陈某办公室取走一张盖有该所公章的空白A4纸,伙同他人伪造该所“收到振文镇华坡村民小组交来的土地用途变更费、宅基地办证费共陆拾贰万元整(62万元)”的假收据,通过他人转交给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诬告陷害陈某,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经审查,2014年7月,吴川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张华放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旧村经济社社长刘德镜打击报复案。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旧村经济社村民邓某等人,先后向当地城管、信访、国土等职能部门和区纪委,反映该社社长刘德镜占用集体土地建房问题。经新华街道纪工委调查,发现刘德镜占用土地建房问题属实。2014年5月,田美村免去刘德镜旧村经济社社长职务,有关部门取消其以个人性质办理的土地使用证,归还土地给集体所有。2014年5月,刘德镜与利某等人合谋,由利某假意搭乘信访人邓某驾驶的车辆到白云国际机场停车场接客,在驾驶途中将提前准备好的1包毒品放在邓某车上,利某到机场后借故离开,刘德镜随即打电话报警谎称有人在机场交易毒品,致使邓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刑事拘留。2015年11月,花都区纪委给予刘德镜开除党籍处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处刘德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广东省化州市纪委原书记陈重光打击报复案。2013年至2014年,群众李某署实名持续反映化州市长岐镇党委董某违纪违法问题,及时任化州市纪委书记陈重光涉嫌包庇董某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等问题。经查,陈重光先后多次收受董某的贿款,在处理李某对董某的实名举报时,没有深入核查,放任董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陈重光在获悉李某反映自己包庇董某后,利用职权对李某进行打击报复,指使董某以遭受李某诬陷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李某及其儿子被错误刑事拘留并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茂名市纪委给予陈重光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诬告陷害考察人选被处分
2017年9月,组织部门拟赴机场集团考察干部。孙晓兵同志得知消息后,于9月17日中午以迎新送旧为名、在某酒店宴请多名中层干部,并安排与机场集团有业务关联的某单位负责人朱某某买单。得知第二天组织部门要到机场集团召开推荐会,9月27日下午和晚上,孙连续打电话给机场集团12名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自己拉票。尤为恶劣的是,在组织确定他人为考察人选后,孙竟然捏造收受钱财等事实,匿名投递多封举报信,诬告陷害考察人选。
孙晓兵同志的所作所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严重干扰了正常工作秩序,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经市纪委研究、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孙晓兵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延伸阅读
中国纪检监察报:为尽责者撑腰 向诬告者亮剑
“陇川县城子镇扎多村党员孙富强违反组织纪律,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3月1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公开通报曝光了一起党员诬告案,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反响强烈。
“为‘打虎’‘拍蝇’点赞,也要对向诬告者亮剑点赞”“公开曝光诬告案,彰显了纪委监委为尽责者撑腰,严肃处理诬告者的法纪效果、社会效果”……当地干部群众纷纷跟帖留言。
事情还得从孙富强承包脱贫攻坚项目工程说起。2016年至2017年孙富强承包了陇川县勐约乡瓦幕村委会埋桑一、二、三组的社房附属设施工程。陇川县工作人员检查项目时发现,围栏未按设计要求刷漆,要求孙富强返工。孙富强认为该工作人员故意刁难,心存不满。2017年5月,孙富强故意编造了6份反映“该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向实施扶贫项目的施工工头每人勒索5000元钱”的举报材料,分别邮寄给省、州、县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求查处该工作人员。陇川县纪委监委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孙富强的诬告行为。
“我故意编造诬告他人,违反了党的纪律,现在我知道错了,请组织宽大处理,今后我一定改正错误。”案发后,孙富强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当面向该工作人员道歉。
“这下我放心了。之前,身边的同事、朋友都在猜测我是不是违规违纪了,才会有纪委的人来找我。现在还我清白了,不用被别人误会,卸下包袱,真好!”被诬告的工作人员激动地说,以后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坚守工作原则,努力干好工作。2月13日,陇川县纪委监委到被诬告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召开了全体干部会议,对举报反映不实的问题进行了澄清,还干部清白。
“绝不让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党员干部‘流血流汗又流泪’。”德宏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贺勇表示,在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打击报复举报人等破坏信访举报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无事生非、歪曲事实、造谣诬告、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新华每日电讯、海运仓内参、澄迈廉政)